法律咨询

律师好,对于上述问题我咨询过一个法官,他说这属于一房多卖,两个合同按时间先后顺序,先合同有效,后合同也有效但属于债权关系而无物权关系,除非先合同放弃物权要求,两个合同都与真假产权证无关,有无产权证都不影响两合同的有效性。 但本案中我关心的正是第二份合同,签订时间晚于第一份合同但有真房权证,能否认定在该案中可以得到房产,而不是得到经济赔偿? 另外,售房人逃匿,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对方无法办理过户,那么受害人不能坚持得到房产吗。

刑事案件
2010-03-26 09:25:52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你好!不动产的产权以登记为准,既然你已拿到房产证,证明你已取得房子的产权。第一份合同有效,但无法取得产权,买房方有权起诉开发商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并可主张不超过购房款两倍的损失赔偿。
  • 就第二个合同而言,其效力同样应当予以肯定。
    有人认为第二个合同是无效的,因为它侵犯了第一个买方的合法权利。这种观点是不能成立的。原因在于:既然第一个买卖合同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因此房屋的所有权还保留在卖方的手中,卖方当然享有包括处分权在内的所有权的四项全能。与第二个买方签定买卖合同,无非是卖方行使处分权的体现。至于第一个买方,未过户登记意味着其尚未取得所有权,而仅仅享有对房屋的债权。而按照民法原理,债权是不能对抗第三人的,因此也就不可能被第三人所侵犯。作为侵权的对象,只能是具有对世性的绝对权如物权、人身权等。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所以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而未规定由第三人直接向合同中的受害方承担侵权责任,原因就在于债权不具有对世性从而不能成为侵权的对象。一房二卖案件中的第一个买方,由于尚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此不能声称第二个合同侵犯了其所有权。第二个合同既然不属于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合同,当然不应被认定为无效。
    如此看来,前后两个买卖合同都是有效的。但由于其标的是同一的,房屋只能实际交付给一个买方,只有一个买卖合同能够被卖方所实际履行。该合同的买方,基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所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而另一位买方,可以要求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卖方基于合法有效的合同而产生出实际交付房屋并过户的义务,由于他没有履行该义务,因此理应承担违约责任。鉴于房屋已经归属他人,卖方失去了继续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因此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只能是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建议你尽快通过诉讼,依法主张对方继续履行合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对方办理过户手续,对方不到庭的,可以依法缺席判决,然后申请强制执行过户。
  • 如果两个合同都签了,但都没有办理房产证,那么两个合同都有效,如果两个合同当事人同时起诉至法院要求办理过户手续,法院一般会按时间顺序,先合同当事人可以得到房产,后合同当事人只能要求赔偿。如果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建议你尽快起诉,要求办理过户手续。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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