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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一退休职工,在1995年1月失踪后,1996年,公司即停发退休金,但未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及宣告死亡,直至2004年其子女向法院申请,经公告一年后,2005年5月法院判决其宣告死亡。 现在其子女找到单位说应当补发从1996年至2005年5月宣告死亡之前的退休金及社保,请问,是否应该补,如果补的话,对企业来讲是不是太不公平了? 谢谢

民事相关
2010-03-26 12:4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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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