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2009年11月2日向一家房产中介公司租的房子, 当时签订的是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经纪机构代理成交版)期限一年。而他们和房东签订的是另外一种规定的合同,具体内容不清楚,期限也是一年。现在的情况是:房东要卖房,需要收回房子,根据合同约定,房东违约,房东同意给2个月的房租做违约金。按合同约定他们也得被迫和我们解除合同,按合同约定都得提前30天通知,合同里也约定了违约条款。请问我们能得到违约金吗?如果房东和他们解除合同,我们和中介的合同是不是自动解除呀,到时候我们是不是很被动!? 房东和中介的合同与中介和我们的合同是什么关系! 还有个情况:他们和我们签订的合同与北京市建委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多一些条款。并且出租人,也就是原房东并未在我们的合同上签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