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泉州租了一家店面,差三个月就期满,由于亏损而且又涨月租(近原来的二分之一),所以就决定转让。事先有提前一个月和房东商量(没有书面协议),如果盘出去,就让房东和新的承租人与他签订新的合同,旧合同终止,并退回押金(转让交接时水电费等都有交清)。可是,事后房东反悔,不想退回押金,说转让费他也可以得10%(原来在商量时并没有提出),想以此抵换。
1、现在的店面都有存在转让费,有的高有的低,甚至有转让人可盈利。但我只能收回投资成本的一半,那么现在的法律中有没有有关这个转让费的规定?怎么规定?
2、假如房东不让我转让,是否能要求房东补偿点装修费用?
3、不退押金,是否违反合同约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