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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16日下午五点左右在**工具厂新大门处我哥骑的电动自行车与一辆正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人伤,交警认定对方为主要责任,我方为次要责任,我哥伤的比较重,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头上有骨折并有脑挫伤,锁骨和右下肋骨骨折,右手神经重损伤,对方只垫付了2000元,我们自己已经花费了近三万钱,还在治疗中,要求保险公司垫付医疗费一万元,对方保险公司不肯支付,说人只有在ICU重症监护室内抢救才能垫付的,像这种情况的话我们可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垫付一万元医院费的?

交通事故
2010-03-24 20:4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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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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