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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3日晚6:00去被某某叫去吃饭,走后一直没有回家,我是其妻子,当时就报了案。结果第二天早上8:左右才有一位好心人来电话告知在一矿南厂大桥下发现了我丈夫。等我们赶去之后,人已经深度昏迷,立即去医院急诊抢救,结果打腿股粉碎性骨折,头部脑干戳伤,还有积液,现已做了三次手术,但是至今还是不认识人,大小便失禁,骂人、打人。没有意识。请问这种情况,请客者手否应该承担责任。

民事相关
2010-03-24 20:0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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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