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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工作岗位,维修厂维修接待,与2010年3月18号接待一辆汽车,18号修好完毕之后,由车主接走,因当时送修人为另外一个汽修长老板,中间有些冲突,当车开走后,维修费用未能当时结算。事后本人19号离职,本公司规定20发放上月工资,可这辆车未结算,不能发放本人工资,请问本人工资是否还能追回,或应当按照发放日期发放本人工资

债权债务
2010-06-27 07:20:2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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