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在下班途中,被从右侧超车的货车撞倒,肇事车逃逸,我髌骨骨折。报警后,交警告知,找到肇事车的可能性很小。告知单位,单位说不属于工伤范围,且单位没有入工伤保险。请问,我该怎么办?

交通事故
2010-03-24 13:58:58
共有7位律师解答
  • 您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及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您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据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规定,您可申请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不成,您可向用人单位所在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若就仲裁裁决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您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及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您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据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规定,您可申请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不成,您可向用人单位所在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若就仲裁裁决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视同工伤。依据你的介绍,你可以自行申请工伤认定。建议携带材料当面咨询律师,帮你制定维权方案。
  • 按照法律规定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应该属于工伤,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予以支付,协商不成诉讼解决。
  • 属于工伤
    申请工伤认定
  • 机动车事故。
  • 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视同工伤。根据你的描述,如果单位不申请工伤认定,建议你自行申请工伤认定。详细情况建议你携带材料当面或电话咨询律师。
查看全部7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