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是这样
我在厦门的一家外企工作
合同是每周工作5天,半小时固定加班,星期六早晨是固定加班
因此总工时8.5x5x4+4x4=186
因为我签订的是不定时工作,因此固定加班不享受加班费,但是可以调休的。三个月前取消了调休制度。
现在公司准备改变新的工作时间
每工作四天,然后休息两天,每天工作12小时,两班轮倒。
实际是变相增加了工作时间4x5x12=240小时,无故增加了54个小时,而且跟国家标准8x22=176小时相差64个小时
我不知道如何界定不定时合同,这样合理吗?
如果不合理,我们应该如何维权?
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