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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是这样 我在厦门的一家外企工作 合同是每周工作5天,半小时固定加班,星期六早晨是固定加班 因此总工时8.5x5x4+4x4=186 因为我签订的是不定时工作,因此固定加班不享受加班费,但是可以调休的。三个月前取消了调休制度。 现在公司准备改变新的工作时间 每工作四天,然后休息两天,每天工作12小时,两班轮倒。 实际是变相增加了工作时间4x5x12=240小时,无故增加了54个小时,而且跟国家标准8x22=176小时相差64个小时 我不知道如何界定不定时合同,这样合理吗? 如果不合理,我们应该如何维权? 谢谢

合同纠纷
2010-03-23 22:4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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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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