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大、老二和老三系兄弟,家父于1989年去世,留有房产六间平房没有遗嘱哥三也未进行过分家析产,房产一直由老三看管,95年国家进行土地整理时老三未经其他二人同意私自将属于哥三共有的房产登记于老大和自己名下,并于04年将该两处房产卖于外村人,并协助办理了过户手续,(因我国法律规定外村人不能购买本村房产的规定所以过户手续未能办理)。并未通知其他两人。08年老大知道后通过法律诉讼要回。09年外村人的母亲以自己的名义要求老三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我们作为祖遗房产的共有人,如何驳斥第三人的母亲不是善意第三人。协议和契税均为外村人,不是他的母亲。他母亲一直说是自己出钱买的。老三说当时是与外村人的母亲签订的但是具体写的是谁不知道(不认识字)因为但是物权法规定不办理过户手续的就不构成善意购买是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