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一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人员。2009年我单位一名正式工作人员(其工作岗位为门卫)因为进门登记事宜与前来我单位办事人员发生争执,据其事后讲述经过是这样的:他让对方登记,对方不肯,于是发生争执,并且动手打了他。并于当天住进医院,医院出具的诊断是:因外伤脑部有血肿。事情发生后,单位了解相关人员与另一当事人,发现与其讲述得不太一样,确有争吵,但对方不承认打他。单位当时在场的其他人员也是只看见两人争吵,但没有看见动手的情形。事情至今已过半年有余,该人员也已经出院在家休养,期间单位多次到医院、其家中看望,希望他先上班,并且做工作让对方赔偿他的医疗费等损失,但该职工对此处理不满意,一直以身体未恢复好及事情不解决好为由拒不上班,并表示要起诉单位和另一当事人。事发以来,单位一直对其按病假待遇,按有关规定他享受9个月医疗期,现在已经8个月了。我想咨询的是,这种情况单位应该如何处理?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