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在08年买了一套房子,当时证件不全,但是说正在办理中。签的临时协议上也注明预售许可证下来7日内签商品房合同。可是今年交房时,不但交房日期延后,而且预售许可证至今办不下来,而且明着告诉你5.1才交资料,房产证办下来日期是无限期!我们要求扣部分房款作保证金被拒绝,而且如果你不收房,算你自动退房,而且只补偿你银行利息。这种情况他们应该算是违法吧??我们如何维护我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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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房户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1倍的赔偿责任: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无预售许可证售房屋无资质,合同无效,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详细可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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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构成违约,可以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具体情况需要结合相关购房协议等材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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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