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述事件背景:
我们单位在员工试用期期间都未购买任何保险。试用期3-8个月不等。都是在转正之后,用人单位才给员工办理社保。
问题:
1,对此现象,现在有什么补交的措施吗?
2,如果可以补缴,是用人单位把欠交的保险直接以现金形式给员工吗,计算补缴金额是以现在的社保缴费基数还是以当时欠缴月份的社保缴费基数计算呢?
3,如果可以补缴,是用人单位去社保局为员工补缴所欠社保费用吗,计算补缴金额是以现在的社保缴费基数还是以当时欠缴月份的社保缴费基数计算呢?
4,补交手续是员工自己去社保局办理还是由用人单位去社保局办理呢?
5,法律根据是什么?(最好能说明是根据什么法的多少条)
麻烦根据上面问题一一作答
回答越详细越好!
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