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太祖母.太祖父留有一块产业是给我外婆的,而我外婆就仅有我妈妈一个女儿,现这块产业已给政府征收掉了,我现在有民国三十五年的土地所有权的挈和所有关手续证据,因为当时这些地挈是在我外婆那里,我妈又嫁出去了是隋军家属不在我外婆身边,直到我外婆(77年)去世也没把这地挈交代给我妈妈,就在我亲戚今年元月整理房子遗物才发现这地挈,我亲戚就打电话给我妈妈但是我门的房子现在又是拆迁范围,已经是第二次拆迁了,我门后来到相关部门了解情况,答复是我门的房子之前就给政府征收掉了当时去找房子的主人找不着政府自行处理把我门的房子卖给防疫站作为宿舍楼办公用地了,现在拆迁是作为步行街,现房产局的答复是不能返还已经是做为国家经租房了,请问这样的官司法院是不是不能受理,如果这样还能有希望吗?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