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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9年1月7日入职某公司,公司于2009年12月5日与本人补签劳动合同,补签日期为2009年12月5日,12月7日,公司就解除了与我的劳动合同。请问:我能要求公司支付2009年1月7日-2009年12月5日期间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吗?

婚姻家庭
2010-03-23 18:07:1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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