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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儿子出生50天因身上有出血点,去省儿童医院检查,检查结果为血小板减少,需住院治疗,在住院一个月期间,对小孩做了全身检查,(其中包括眼底检查,未见异常),检查结果为:血小板减少.巨细胞病毒感染.支气管炎.在医院对这些病治疗一个月好转后出院。在出院十天左右我小孩由于咳嗽又引起肺炎,又第二次入住该医院ICU重症病房,由于此病房为无陪护病房,在院其间,医院对小孩子做了一系列检查,但没有对小孩的眼睛作检查,入院16天后,病情好了出院!出院后我发现小孩眼睛有明显反常,对小眼睛不放心的情况下,出院的第二天我又带小孩到该医院作复查,结果左眼:视网膜全脱,5期!右眼:4期!医生介意去新华医院检查,其后我们又在该医院做了眼睛一系列检查,结果一样,左眼视网膜全脱,失明,右眼已到晚期,无手术价值。家人万分悲痛,认为这是医院的医疗事故,由此起诉,跟医方在市医学会做了第一次鉴定,鉴定结果:医院存在一定过错,属四级医疗事故,医院承担轻微责任,这次医疗事故案件还在处理中,对此有几点不明?1:鉴定结果我不服,小孩已失明,还只是四级医疗事故吗2:过期还可能做第二次鉴定吗!3:四级医疗事故可以赔偿多少?给我帮助谢谢!

其它综合
2010-03-20 22:01:34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你好,
    1.对鉴定有异议,可以向更权威的司法机构鉴定;
    2.可以做第二次鉴定;
    3.四级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 从你讲的情况看,你最好委托专业的律师来处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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