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原来是一家旅行社的职员,于2004年四月份辞职,2004年底原来的旅行社通知我准备起诉我。事情是这样的:在2003年,我接了个来自广东的团队,该旅行社的总经理答应我在团队返回广州后,就及时给我汇款,结果是事后给她电话,她总是百般推辞,直到现在也没有付款。但是我们两社之间的所有传真上又没有该旅行社的公章或业务章,所以可能也无法起诉该旅行社还钱。我想知道一下几点: 1*旅行社可否以此事件起诉我 2*如果可以,旅行社会以什么理由起诉我 非常感谢

公司企业
2005-01-22 17:55:01
共有11位律师解答
  • 两个旅行社之间的欠款纠纷应该由两社之间进行诉讼,如果单位认为你有过错,单位应先行向劳动仲裁委进行申诉,之后再向法院诉讼,据你所言,单位已经超过60日的劳动仲裁申诉期了。
  • 我不太明白,为什么是劳动纠纷,请指教
  • 我们两社之间,是指我们旅行社和欠钱的旅行社,请再次指教,谢谢
  • 争议仲裁的时效是多久
  • 不可以的,除非你在这件事中有重大过错
    只能按劳动纠纷起诉你
  • “我们两社之间”是什么意思?你在辞职之前,不就是该旅行社的职员吗?怎么出来两个旅行社?
  • 就是职工和单位之间因劳动合同产生的纠纷,因为你和旅行社之间是劳动关系
  • 起诉你是单位的诉讼权利,但是可能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因为已过了争议仲裁的申请时效.
  •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从时效是60天。
    在此告知8楼的客户,请你提问时不要跟在别 人的帖子后边,应该写新帖子。
  • 虽然你对该笔欠款有过错,但根据你说述,应该已过仲裁时效。
    你可以提出抗辩理由:1.法院无管辖权;2.已过仲裁时效;3.你是职务行为,单位是明知并无相反意见,不应由你承担。
  • 同意楼上各位律师的意见。员工不应承担公司经营上的风险。
查看全部11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