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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9月9日我的前弟媳向我借4000元钱做门面押金,当时我是从乌鲁木齐往她广西柳州的交行太平洋卡上汇了4000元,汇款单上也写明是押金,她也给我写了借条并注明2年后还,但在2003年由于她有了外遇,我弟弟与她离了婚,在离婚协议上也注明了让她在2004年12月底前还清我的借款,但至今她分文未还,多次打电话她也不接.现在我们单位倒闭了,我也下岗了,迫切的需要这笔钱.请问我除了通过法院起诉她还钱,她仍以没钱不还怎么办?或者她说没钱用摩托车或一些我不想要的东西抵款而我又不想要,只想要现金怎么办?我现在在新疆能委托我弟弟全权代理此事吗?由于她向我借钱时,她与我弟弟尚未离婚,我弟弟要承担一半的债务吗?她当时问我借的是押金,现在门面退了,她该还我全部借款吗?请在百忙中给予答复,谢谢!

经济相关
2005-01-07 17: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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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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