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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营业执照是2009年12月31日到期,因过节忘记更换,现在工商所要罚款。请问有无依据?

其它综合
2010-03-20 12:29:45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如果是个体工商户视为无照经营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第九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