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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2008年7月起受聘于东莞一私立学校,这所学校要求每位老师寒暑假必须留下招生,春节也就给一周的假期。2009年7月一年的合同到期后,我另外应聘了学校并向原学校提出辞职,但是学校领导一再挽留,要我再留校任教,并特许寒暑假给我正常假期。2010年寒假也是同样情形,1月21号学校放寒假,因为是带的毕业班补课到31号才回家,而其他老师留下招生,只在春节前后有一周左右的假期。这个学期开学后,学校来了个新领导,以我寒暑假不招生为由要求我离职,昨天通知的我。这样的情形学校是否应向我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怎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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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21 08:2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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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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