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08年12月购置一处住房,2009年8月交房,因延期交房,开发商按照购房合同需赔付10910元的违约金。但是在交付房屋时,开发商提出如果业主同意,可以用违约金置换地下车位,每个车位30000元,差价需补齐。当时,我并没有把差价一次性交齐,开发商在协议书上加注了一句“余款需2009年9月30日前交齐”,然后将协议签订,协议书上的重要位置已经加开发商的公章。2010年3月房屋的房产证因开发商原因一直迟迟不能办理,我也一直没有缴纳地下车位的余款,今天开发商来电话说“余款未缴纳,协议无效”,但是它欠我的延期交房违约金也未付给我,请问地下车位是无效吗? 很急,谢谢回复 多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