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如:AA员工的两年合同期是2008年5月31日至2010年5月31日到期。如厂方不与此人签劳动合同。厂方应提前一个月通知AA员工。请问正确的通知时间是什么时候呀?赔偿应怎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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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即2010年5月31日,劳动合同终止。没有法律依据要求厂方提前一个月通知。若是合同期内终止合同才要求提前一个月通知。赔偿要根据你的具体情形,并不是所有的都有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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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是一个月,期满不续签的话,按一年一个月工资补偿,从2008年1月1日期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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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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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届满前通知即可,如果系用人单位原因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给以劳动者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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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要求厂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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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