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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9年10月20日因日常工作受伤,经诊断为左手中指挫伤,左手中指末节指骨骨折。受伤部位是左中指。 于2010年3月4日做伤残鉴定。结论如下: 经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核准结论如下: 1、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根据(参照)《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6180-2006)表B.2上肢伤残类别,评定为未达到伤残等级。 2、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未达到 3、医疗依赖:无医疗依赖 4、安装康复器具:不安装康复器具 5、医疗终结日期:2010-02-20 1、现在请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6180-2006)表B.2上肢伤残类别”的内容是什么? 2、我厂里一同事于2008年3月份工伤导致右手无名指末节指骨骨折评定为十级伤残,(他是在上海鉴定的)为什么我的不能评定上? 3、如果我上诉至法院,是否能够评定上等级?大概需要多少经费?

劳动纠纷
2010-06-13 06:0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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