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四名教师做为担保人 为XX担保了十万元,因我是做生意的,朋友们说这笔钱就得由我来付,现在已经收到传票,我想知道这笔钱我有什么办法不承担,或者由所有担保人共同承担?有哪位律师帮忙解决一下这个问题,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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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担保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如对担保方式未作说明,属于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与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即债权人既可以向借款人求偿,也可以直接向所有担保人或其中的任一人求偿,担保人都有偿还债务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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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担保人在XX不能偿还欠款的情况下都有还款的义务,你们担保人之间是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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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担保合同是如何约定的。。。。。。
一般情况下是连带责任。。。
大家均担。。。。。
具体可委托律师代理诉讼,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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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