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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我在一家总公司的一个部门上班90年入职,99年公司活转给了它的一个下属单位,包括我们一起过去,分公司在2002年跟我们签了劳动合同,每年签一次,(1月1日至12月31日)一直签到2008年12月31日,今年2月28日单位要解聘合同。我想请问刘律师:1、公司后1年零两个月没签合同合法吗?2、我们的劳动补偿应从那一年开始算?3、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麻烦律师帮我一一解答一下 非常感谢

其它综合
2010-03-18 13:36:25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1,不合法,需支付双倍工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都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你的情况涉及不止一种补偿,双倍工资是从08年开始起算,非法解除赔偿是从在该单位实际工作之日起算。
    劳动争议问题比较专业,建议你委托律师协助,如需帮助,可直接来电
  • 不合法,可以请求其间的2倍工资
    赔偿金应从99年算起
  • 未签劳动合同,可以主张双倍工资,无故解除劳动关系,可以主张赔偿金;经济补偿从99年开始计算。
    有问题可以电话咨询或面谈
  • 你好,不合法,可以主张双倍工资。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可以主张赔偿金。
  • 1,不合法,需支付双倍工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都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你的情况涉及不止一种补偿,双倍工资是从08年开始起算,非法解除赔偿是从在该单位实际工作之日起算。
    劳动争议问题比较专业,建议你委托律师协助,如需帮助,可直接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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