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徐州市鼓楼区劳动局87年招收‘集体事业合同制工人的《招生简章》,本人于87年3月正式在XX管理处参加工作,后来本人先后调往"东站、黄楼街道办事处工作,06年6月本人被判刑入狱,2010年1月刑释,本人10年3月10日申请查询并转移本人1987年3月至2006年6月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但徐州市鼓楼区劳动局不予理会并拿出“苏劳社机管[2004]3号文件:在职参保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事处罚,由所在单位负责办理个人缴费退领手续,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规定只愿退还1996-2005年个人缴费。但“《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03年12月10日国人部发[2003]61号)”规定:受聘人员与所在单位的聘用关系解除后,聘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同时《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第四十条受聘人员与所在聘用单位的聘用关系终止或解除后,聘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被解聘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我是否可以提出劳动仲裁,苏劳社机管[2004]3号”文件是否和国家有关规定不符。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