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收到供电局发出《补交电费通知书》通知我需补交电量25525度。接到通知后,我不明白插卡电表本身是预付电费,怎么会出现欠费问题,经询问,得到答复是因为电表坏了。(说是电子显示部分坏了,机械计量部分没坏,因此查出用电总数,在银行购电信息查出已购电量。)
我的房屋一直是出租的,并且在租赁合同中规定电费由承租人负担,由于是插卡电表,所有用电是预付费用,鉴于计量设备的特点,在租赁过程中我不会关注承租人电费缴纳情况,只知他买多少电用多少电,用完自然去买,否则自然中断使用。可是正是计量设备出现问题,造成现在的情况。由于出现问题时间已久,承租人已多次更换且无法找到(历次租赁合同也因废止而销毁)所以对这段时间的用电购电情况我无从调查和追溯。
1.用电计量方式是供电局与我事先约定,计量设备由供电局提供,并负责它的检测维修,我预付电费用电。而计量设备出现问题,责任是否应由供电局承担?
2.如何计算因设备问题造成损失,损失由谁承担?有无法律依据。
3.如果我拒绝补交,供电局有权擅自停电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