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
1.A夫妇(被继承人)现都已死亡,没立遗嘱.
2.房产(绿本)权利人是A夫妇共同拥有50%
3.被继承人<死亡证><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齐全。
4.A女儿(继承人)和被继承人同一本户口簿,同一公司。
5.A儿子香港人(继承人)自己愿意放弃A父母的财产。
请问A女儿要办继承权公证过户房产,但历史问题、公证时填<亲属关系证明表>无法填写A夫妇的父母(继承人的外公外婆),因被继承人(A夫妇双方)的父母在新中国成立前都已死亡,到公安局也无法核实。要如何办理呢?
A儿子香港人要放弃继承权,要怎么公证自己就是(继承人)身份呢?公司开证明可以吗?(公安局人口管理科能查到档,但已注明注销。其在60年代过香港的。) 可否不用在<亲属关系证明表>注明A儿子,只写A女儿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