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在职残疾职工,因拆迁公司有的职工被解除劳动合同,有的算内养发生活费,当初公司因为是改制企业,注册资金是50万,有23.3万是国有资产,74名职工持26.7万股份,一部分职工不持股,现在74名职工26.7万股份被一个人以1:15倍买去,(因为拆迁后公司又500多万买门市,现以48.4万出租出去)公司现有42人,每年就48.4万,效益这么好,现在持股人要我们年龄在65年以后的解除劳动合同,这样合理吗?按残疾保护法及有关文件规定,一般不安排残疾人下岗,除倒闭和破产企业。请问我们该咋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