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律师
我与我的原丈夫共同居住一套26平米的老式套房。走一个门,共用一个厨房,离婚时判我居往大间,他往小间。合用一个厨房,原丈夫因车祸死亡了。有些问题,请教名师
一问?原丈夫死后,我是否可以按《合同法》第234条规定,成为共同居住人?
二问?我是否可以把房子名,更改为我的名下?(房是单位的产权)原丈夫没有子女,父母,没有继承人。
三问?原丈夫死后,我向产权单位每月按时交纳房费。他们接纳了也给我开了收据。我是否可以以《合同法》26条的规定,认为合同成立?
四问?前丈夫生前因欠款,房子被法院被查封,他只有居往权,没有产权。法院查封对吗?
五问?现在我可以以案外人的身份,向法院提出法院的不合理作法吗??
六问?前丈夫死亡后属于“三无人员”无财产、无继承人、无替他还债的人。人死一年多了法院至今还不终止此案。对吗?对这种错误做法我应该怎么办
七问?房子查封己超过三年 违反高院司法解释,,我是案外人,能管吗?怎么制止这种违法行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