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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幼儿园中班孩子的老师,中午我组织孩子上床睡觉,在我依次为孩子们盖被子时候,最里面的床上幼儿从上铺摔下,头部磕在旁边床的铁质床帮上,眼角外侧造成约一厘米的口子,为了保证孩子的安危,考虑到领导和保健医都下班了,我就先通知家长打车赶到和家长带孩子赶到市人民医院就诊,由我负责了从开始到拆线以及恢复期的医疗费用和对家长孩子的抚慰工作。寒假结束新学期开始,孩子伤口已经愈合,留下了一厘米的疤痕,家长打算半年以后做整容手术,要求幼儿园负责,我和家长想找领导对这事进行解决,即3月16号,园长竟然说有事找本班老师解决,幼儿园没有责任,一切医药费有保险公司和我老师个人承担。 对此我很是不满, 因为我中班幼儿年龄小,考虑到上下铺的床不安全,我在去年学期开始就已经向领导建议“我们班孩子实际年龄在3周半,不适合睡上下铺,而且是铁质床。”当时园长只是轻描淡写的说“能有啥事,你们老师们多用心得了.” 结果话出半年之后,便发生了此类事故。 我是幼儿园正式职工,而且事故当时我正正常工作,没有擅离职守,这样因设施问题造成的事故,责任究竟在谁呢?我个人和单位究竟应承担怎样的责任和费用呢?

其它综合
2010-03-17 20:37:46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应由单位承担责任,你无须承担责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 单位承担。
  • 幼儿园存在过错,可要求赔偿
  • 因你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并且没有过错,所以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你的所在单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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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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