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取证,该村在95年未进行土地二轮承包,一轮承包邵某按人均2.26亩承包了18.8亩土地,到了96年,邵某的三个女儿均已出嫁,三个儿子均考上学校,其中两个参加了工作,家中劳力缺乏,因税负较重,邵某主动把12亩土地转给本组四户村民,费用由四户村民承担。1999年该村实行的二轮土地承包是在一轮承包的基础上的顺延,遵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对转给四户村民的地完善手续,经营权确权发证,发放证书时未提出异议,04年在合同书上予以签字确认。05年取消税费,进行粮食补贴,直至07年邵某在利益的驱动下,多次要求把自己转给他人的12亩地追回,镇政府赔偿其13年的经济损失27万元。请问:邵某的请求是否合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