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对方公司与我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对方公司向我公司购买计算机信息产品及配件(以下称货物),价款为人民币2,040,000元;在未付清货款前,货物所有权归我公司;对方公司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应当向我公司支付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至二OO八年九月五日,对方公司仅履行了部分付款义务,尚有余款60,953.88元未按期结算。问题一:对方公司是南京当地的,我公司在上海,合同签定的解决合同纠纷方式是提交南京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是否对我方不利? 问题二:对方实际操作的公司是第三家公司(南京当地),但是签合同,收发票,汇款方都是合同所列的甲方,该怎么操作?
-
既然合同中有仲裁条款,只能选择仲裁,是否不利,谈不上。
应该起诉合同中的甲方。建议起诉的同时保全对方财产。
-
建议你按合同约定申请仲裁,从你所述情况来看,仲裁对你是有利的。
-
1、就本人处理的仲裁而言,还是比较公平的。
2、合同有没有约定向第三方交付货物或者有什么文件约定还有对方承认不?暂时无法回答。
如果对方不支付余款,你们可以起诉到南京市仲裁委员会的。
-
问题一,在哪仲裁不是本案的核心。
问题二,不管第三家公司,直接到南京市仲裁委申请仲裁。
-
问题一,在哪仲裁不是本案的核心。
问题二,不管第三家公司,直接到南京市仲裁委申请仲裁。
-
可以将他们作为共同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建议带上材料与我面谈,如需进一步帮助可与我联系。
-
查看全部6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