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事业单位工作,前夫在机关单位任职,现离异已经三年,按照协议孩子归对方抚养,每月我按工资总收入的25%支付抚养费,工资涨,抚养费也跟着涨;最近事业单位规范性补贴(阳光工资)又涨了,前夫又逼着我要所涨补贴的25%,有同事告之抚养费只要支付基本工资的25%——30%就符合规定,请问有这方面的规定吗?在法律上对孩子的抚养费问题有没有具体规定按工资收入的哪几块来支付?如果有的话,我协议上当初写得是按我工资总收入的25%来支付抚养费,不合理的话怎么更改?还需要通过法律程序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