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于07年5月份进了一家外资企业工作。该公司没有与我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有没有与我缴纳社保费。一直到了08年7月该单位拿了一份不是该单位名称(属派遣公司)的,又无社会保险内容且免除工伤职责的协议要求我及其他十几位同事们签(合同期08年7月---09年6月)。迫于生计我们都签了。09年1月12号该单位突然口头通知我明天不要上班了,我向其索要书面退工手续及赔偿,他们回答我:“没有,你去劳动仲裁委解决”。无奈,去请律师,可人家对这种小案都不愿接。自己写了申诉书交到了劳动仲裁委,终于受理了。可麻烦又来了,那家派遣单位的地址与工商局提供的不符,我四处打听没结果,只能交费委托仲裁委公告。想求教法律界专家帮帮我,如果裁决下来了继续找不到这家单位我该怎么办!万分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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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可以要求外资企业支付自08年2月份起至08年7月份止的双倍工资。
2.提起补缴07年5月份起的社保费用。
3.关于仲裁,建议尽可能查找派遣公司及财产的线索,一旦发现,立即申请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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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有就能找到,毕竟是个单位,不是一个随时可移动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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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会找到的,即使找不到,也应由该企业的总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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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与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地址不一致也很正常,关键还是要找到那家企业,不然比较麻烦,一般来说劳动争议案件不需要公告送达的。你说的情况不是很清楚,如需帮助,请与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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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