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工作,2005年单位才进入社保,能否要求单位补交以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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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根据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仲裁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的通知 (苏劳仲委[2007]6号) 第八条第二款,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用人单位先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开始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如劳动者主张补缴以前的社会保险费,应以用人单位开始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为申诉时效起算点。
即自用人单位为你交纳社保之日起,如你要对以前未缴纳部分提起仲裁的,应该在一年内提出.
目前已经过了劳动争议仲裁法规定的1年仲裁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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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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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