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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单位由于生产急用,于2000年8月5日借我了3万元,没有约定利息,只是承诺当年10月25日归还。种种原因至今未还,走入诉讼程序,但判决时法院按2000年10月1日实施的法律文件执行,对我主张要求支付利息未予支持。我认为其一应按合同签订时法律执行;其二约定期限后应按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者都必须支付利息,因此,我坚持再审申请。特别是其一妥否,请高手指点。

婚姻家庭
2010-03-15 01: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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