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问题如标题所示,现在本人有一份2007年10月3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于2010年3月8日收到法庭传票,称买方发现面积不符,要求赔款,我认为根据1999年10月1日的合同法规定检验期为两年,超过检验期就无法上诉了,请问我这样理解是否合理呢?谢谢。
-
情况是这样的,当时是由于房管所的笔误,导致房产证面积增多了6平方,而作为普通老百姓来讲,肯定是信任政府的,买卖也均是以房产证为依据的,所以我们之前可以说并不知情。当时的购房合同上写的是66平,而且明确说明以房产证为准,所以我们认为过错并不全在我们,而对方没有与我们协商之下直接上告法庭也让我们很不高兴,虽然知道自己获得了额外之财而由于此我们也不愿意再好好商谈,此事只能对簿公堂,各位觉得有胜算么?谢谢
-
《合同法》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两年内通知时间的限制。而房屋面积不符的情况,可视为你应当知道,因此你无法以合同法检验期的有关规定进行抗辩。
-
对方可以诉讼,问题关键是其诉讼请求是否合理,是否得到合同支持
-
不一定合理,建议你当面咨询律师。分析一下是何原因造成面积不符?
-
不一定合理。原则上这类案件本律师收4000元代理费,你可以考虑。
-
查看全部5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