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5年7月根据市委,市政府统筹城乡经济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的战略部署。我们在政府的号召下坼迁了,因当初新房还没有建所以就已过渡的形式发放过渡费与过渡。在当时所签的过渡协议是按照应过渡面积每月8元一平方米计发过渡费的,计发时间从2005年8月1日至2007年1月31日止,按照相关政策就应该在过渡期超过时间里要加倍补偿过渡费。然而我们的过渡超过了整整30个月确没有给我们一分的加倍补偿过渡费,我想请问一下这种情况我该去怎样索要那个加倍补偿过渡费的钱,或者去找什么部门反应这个情况能让我能尽快的将这个问题得到解决。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