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8年2月--7月在昆明一家私人设计公司从事结构设计工作,进公司时老板说每个月基本工资800加提成要试用3个月后才签劳动合同,直到6、7月才和我补签了劳动合同,但是我在7月写了辞职离开了这家公司,辞职的时候老板说提成要年终才算,直到2009年1月22日才通知我算下来我还要补还公司300元钱,在此公司工作的四个月公司没有帮我交过任何保险,请问律师,我现在能否请求劳动仲裁要求原公司给以赔付双倍工资?公司在我工作的几个月内未帮我缴各项保险我补签的劳动合同还成立吗?未缴保险是否可以要求经济赔偿?我现在请求劳动仲裁的时效过了没?是应该先请劳动仲裁还是直接起诉?胜诉的机率大不大?胜诉的话能要求原公司赔付多少钱?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