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3月进入上海青浦一家台资企业,由一名普通员工,经过自己不断努力,担任过领班、组长、副主任、主任,自2005年已经成长为部门经理工作至今,2008年签的是无固定期合同,工资6700元/月;但公司在2010年2月10日(春节放假前一天)下午5:30 左右,给予告知被开除(给现金11万元补助要求签解除合约)请问符合劳动法要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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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你不管同不同意公司的方案,都应该问公司要一份书面的辞退通知书,以作为辞退你的证据。
此外,如果公司违法辞退的话,你可以选择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补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全额工资,也可以选择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该金额应该高于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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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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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没有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单位是不能无故开除你的,你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如果你自己同意解除合同,但是要求单位按工作年限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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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给的补偿金少了,具体可以电话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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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因为你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达到符合开除的条件的话,单位是不用支付补偿的;如果你没有违反规章制度,单位开除你无法定理由,则是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你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同意解除合同,但是要求单位按工作年限支付赔偿金,该赔偿金比11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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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因为你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达到符合开除的条件的话,单位是不用支付补偿的;如果你没有违反规章制度,单位开除你无法定理由,则是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你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同意解除合同,但是要求单位按工作年限支付赔偿金,该赔偿金比11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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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是不会有补偿的,估计是辞退,基本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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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违法解除合同,可主张双倍经济补偿金,约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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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没有违纪,开除你无法定理由,要支付赔偿金。原则上这类案件本律师收2500元代理费,你可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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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