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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糸集体企业。去年通过职工代表会罢免了原任经理,选举了新任经理。但原任经理拒不向新任经理移交公章和营业执照,致新任经经理至今无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正常工作无法开展。请问:1、可否向法院起诉?2、原告列谁?3、法律依据是什么?

公司企业
2010-03-13 22:01:03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可通过法院或者劳动仲裁解决,原告可以是公司或者公司股东。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登报声明作废后补办。
  • 可以起诉。原告是公司。按侵权法原理起诉。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 、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 ,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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