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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北京朝阳某公司上班,签订合同从2009年3月2日到2010年3月1日合同期满。在公司上班期间,我因为怀孕请了三个半月的产假,产假截至2010年2月22日,公司没有每个月按时发工资给我,说回公司上班后一起发。由于我身体不适,生完孩子后,也就是2010年2月23日,我没能按时回公司上班,于是向公司请假,公司不与理会,将我按旷工处理,说我没能按时回公司上班,按自动离职,将我开除,拒绝发我三个半月的产假工资。像我这种情况,能否拿回产假工资?具体程序改怎样?

民事相关
2010-03-12 15:57:00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这样做是明显违法的,您可以委托律师通过仲裁程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利,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产假足额工资及25%的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或经济赔偿金。上述赔偿金的请求诉由要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来分析。如需详咨委托律师请来电详细。王争律师
  • 产假是育龄妇女的权利,公司必须给您的;
    建议您申请劳动仲裁
  • 用人单位这样做是明显违法的,您可以委托律师通过仲裁程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利,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产假足额工资及25%的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或经济赔偿金。上述赔偿金的请求诉由要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来分析。如需详咨委托律师请来电详细。王争律师
  • 公司的行为违法,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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