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份,我同刘家镇宏兴矿石开发厂签订了三年的矿石开发开采合同,交纳了相应的承包金和保险金,承包了其中一个矿石采点,投入了大量财力、人力、物力。后因05年9月该开发厂另外一个采点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于是该开发厂公开对全采点发出停产整改书面通知。后镇政府又要求该开发厂对各采点进行资产评估,进行转制(评估结果已得到县公证处公证)。直到目前,该开发厂人员解散,但既没转制,也没发出恢复生产的通知,还没退还当初我所交纳的承包金和保险金。目前,又有另外一个承包商准备接管我的这个矿石厂。
请问,我的权利是否受到了侵犯?现在我应该怎样处理这个问题?如果要解决,请问应该找哪个部门或机构?
谢谢您的帮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