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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说明的是:他们班的教室在二楼,每次放学的时候,都是由老师组织学生先在教室外的走廊上排队,然后再排队走到学校的大门口,然后再出校门。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第10款的有关内容,那么是否可以认为老师存在着管理不到位呢?校方是否也要承担部分责任呢?

民事相关
2010-03-11 18:11:3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