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母现在住的是土墙危房,已破旧不堪,我想在原有宅基地上为其修建新房(现宅基地临近县城),是否需要向房管部门提出重建申请?据房管部门人士说,我父母现住址已被县城统一规划,不能再批宅基地,但我们是在自家原来宅基地上重建,不知可否,有何法律依据?问及房管部门规划后何时征用,规划后用来干什么,均不能予以回答.我现在很犹豫,现在究竟修还是不修?如果刚修好不久,又要撤迁,岂不是白花钱?而且不知这种刚修好的房子与原土墙房子的赔偿标准有何不同?如果不修,给父母在城里买房,原有危房不撤,撤迁时又如何补偿?请给我支招并参考,拜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