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2007年开始在一家企业上班到现在已有两年半时间,现因不适合自身发展正打算辞职,但是公司一改09年年终奖的说法,把09年的年终奖说成是2010年的预付奖金,要辞职就要退回这部分,具体发放方式是09年年底发了2400,年后补发3000,(2008年的年终奖就没有说是预付2009年奖金的说法,拿到手也差不多5000左右),在这方面公司完全没有一个比较合理的解释,只凭自己说是预付就预付,实际上去年11、12月新来的员工并没有拿到所谓的预付奖金,公司现在的做法就是想借此减少辞职人数,请问律师公司这样做我有什么方法可以维护我的权益吗?毕竟是一年的辛苦汗水所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