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中旬在市中心租了一个店铺,准备做点生意,此店铺共5层(含负一层)。我承租的是在三楼的3间店面,8月签订合同,为期一年,以正式开业时间起算房租,当时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说明:以3楼50%的店面开业为正式营业,否则视为试营业,不计算房租。房东说12月中旬正式营业,由于他们宣传、管理的问题未能开业,时间就一直被搁置,后又说1月开业,要求我们进行装修并交齐房租费用,后我就交齐了费用及押金。但直至2010年3月10日未电话通知开始营业及计算房租,前两天去看了尽然开始计算房租,并且整个大楼开业的店铺不到20%,与房东商量过解除合同,愿意支付押金作为赔偿。但房东拒绝,并说一分钱都不退,到今天为止,所租大楼即将频临倒闭,没有客源,并且除我所租的3楼店铺以外,2楼、1楼等也基本店铺都关门,开业的不到10%,以上就是所有情况。
我现在就是想解除合同,因为所租店铺是不可能让我具备开店的要求的,我很想知道,如何能最少减少我的损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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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出租方达到根本违约,承租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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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你收集证据,通过法院诉讼解除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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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