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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被原单位无辜劝退的,就劳动合同问题我已经向劳动仲裁申请维权。但是原单位人力资源部在我已经离开单位后,为了个人私利给原单位各个部门下发了对本人的处理决定,其处理决定中的各项条款均无事实说明,而且对本人的精神和名誉进行了伤害。严重影响了本人以后得工作发展,甚至于失业。本人是2月3日当天办理完离职手续的,2月4日人力资源部下发了对本人的处理决定,本人丝毫不知详情,处理决定在行业中传的沸沸扬扬,无数的人给本人打电话询问,“你是如何如何走的啊??。。。。。”所以我想咨询一下,这种情况算不算是名誉侵犯?本人可不可以要求恢复名誉并且要求经济赔偿?如果要求赔偿大约能在多少金额?

人格尊严
2010-03-10 15:4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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