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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系韩企办公人员,于2009年11月入社,没有试用期直接签订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应为2010年11月,至今我已正常工作四个月,再次期间,公司未给投交五险,无任何违规或者工作上不当的问题,公司现要求与我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在我同意的情况下,公司是否需支付我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保险问题呢?如我不同意解除合同应如何解决?

婚姻家庭
2010-03-10 14: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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